受感化教育執行學生之累進處遇分數,依其執行期間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二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之責任分數。
對於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7 條,根據該條規定,受感化教育執行學生根據其執行期間每月所得的分數進行責任總分數的計算。根據計算結果,以總分數的十分之四為第一等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責任分數,十分之二為第三等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責任分數。 例如,一名受感化教育執行學生在某個月份獲得了60分的總分數,則根據該條規定,他的第一等責任分數為60分的十分之四,即15分;第二等責任分數為60分的十分之三,即18分;第三等責任分數為60分的十分之二,即12分;第四等責任分數為60分的十分之一,即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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