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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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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教育執行學生之累進處遇分數,依其執行期間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二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之責任分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7 條,根據該條規定,受感化教育執行學生根據其執行期間每月所得的分數進行責任總分數的計算。根據計算結果,以總分數的十分之四為第一等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責任分數,十分之二為第三等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責任分數。 例如,一名受感化教育執行學生在某個月份獲得了60分的總分數,則根據該條規定,他的第一等責任分數為60分的十分之四,即15分;第二等責任分數為60分的十分之三,即18分;第三等責任分數為60分的十分之二,即12分;第四等責任分數為60分的十分之一,即6分。

  • 感化教育名詞
  • 累進處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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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7 條規定:「受感化教育執行學生之累進處遇分數,依其執行期間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十分之四為第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