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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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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徒刑執行學生之累進處遇分數,依其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
  2. 2.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於受徒刑執行之學生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6條,受徒刑執行學生的累進處遇分數會根據其刑期和級別來定出對應的責任分數。同時,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的規定,這些條款也可以準用於受徒刑執行的學生。

  • 累進處遇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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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6 條規定:「受徒刑執行學生之累進處遇分數,依其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於受徒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