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5條規定了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的四個級別。根據該條規定,包括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和第一級。其中,第一級被認為是最高級別,而第四級則是最低級別。此外,該法規還規定,具有品性善良、適合共同生活情況的少年可以直接被編入第三級。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例,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公布的《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修正條文(修正日期:2015年8月28日),該條第1項的四個級別分別對應的分數範圍為:第一級(等)需達到80分或以上,第二級(等)需達到65分至79分,第三級(等)需達到45分至64分,第四級(等)則為44分以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