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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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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累進處遇分下列四級(等),自第四級(等)依次漸進: 一、第四級(等)。 二、第三級(等)。 三、第二級(等)。 四、第一級(等)。
  2. 2.矯正學校學生,如品性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第三級(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5條規定了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的四個級別。根據該條規定,包括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和第一級。其中,第一級被認為是最高級別,而第四級則是最低級別。此外,該法規還規定,具有品性善良、適合共同生活情況的少年可以直接被編入第三級。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例,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公布的《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修正條文(修正日期:2015年8月28日),該條第1項的四個級別分別對應的分數範圍為:第一級(等)需達到80分或以上,第二級(等)需達到65分至79分,第三級(等)需達到45分至64分,第四級(等)則為44分以下。

  • 累進處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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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5 條規定:「累進處遇分下列四級(等),自第四級(等)依次漸進: 一、第四級(等)。 二、第三級(等)。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