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開會前,訓導處應將學生各項成績分數及有關提會審查資料妥善準備,以便提會審查。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17條規定了在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開會前,訓導處應當妥善準備學生各項成績分數及相關提會審查資料。這意味著在進行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之前,學校的訓導處需要準備好學生的各項成績分數以及相關的提會審查資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審查會議上有足夠的資料可供審查委員會參考。訓導處應當確保這些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以便提供正確的處遇建議和決定。 參考資料: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教育部令第0914011953號,2018年1月25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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