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18條的規定,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對學生的成績分數、編級(等)、獎懲等事項應該進行切實的審核。在進行審核時,如果需要,可以請承辦人列席備詢。這條規定還要求會議紀錄經過審定後,報請法務部備查。 根據我所能分析的資訊,這個法條主要是要確保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在處理學生成績、編級和獎懲等事項時,能夠對相關資料進行詳細的審核,並確保適當的程序。此外,這個法條還強調了審查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和相關的紀錄的重要性,並要求其報請法務部備查。 參考資料: 1. 法務部《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