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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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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徒刑執行之學生有悛悔實據並符合下列之情形者,應速報請假釋,經法務部准後,得許假釋出校,假釋期間並應交付保護管束: 一、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二、已進入第一級。 三、最近三個月成績,輔導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應在三分以上,學習分數應在二分以上。
  2. 2.受徒刑執行之學生如有悛悔實據並符合下列之情形者,得報請假釋,經法務部核准後得許假釋出校,假釋期間並應交付保護管束: 一、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二、進入第二級。 三、最近三個月成績,輔導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應在三分以上,學習分數應在二分以上。
  3. 3.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款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得報請假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19條規定了受徒刑執行之學生假釋出校的條件和要求。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一款,如果學生受徒刑,且無期徒刑已執行超過七年、有期徒刑已執行超過三分之一,且有悛悔實據,並且最近三個月的輔導分數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在三分以上、學習分數在二分以上,則應報請假釋。同樣地,根據該條第二項第一款,如果學生受徒刑,且無期徒刑已執行超過七年、有期徒刑已執行超過三分之一,且有悛悔實據,並且進入第二級,且最近三個月的輔導分數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在三分以上、學習分數在二分以上,則也可以報請假釋。值得一提的是,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二項第一款中明確規定了無期徒刑執行逾七年、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的條件,並且在假釋期間內學生還需交付保護管束。 參考資料: -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內政部矯正署) -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19條(法務部) - 內政部矯正署相關法規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08665&ctNode=13814&mp=2500). 內政部矯正署.

  • 假釋名詞
  • 名詞
  • 假釋期間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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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19 條規定:「受徒刑執行之學生有悛悔實據並符合下列之情形者,應速報請假釋,經法務部核准後,得許假釋出校,假釋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