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釋義,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19條規定了受徒刑執行之學生假釋出校的條件和要求。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一款,如果學生受徒刑,且無期徒刑已執行超過七年、有期徒刑已執行超過三分之一,且有悛悔實據,並且最近三個月的輔導分數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在三分以上、學習分數在二分以上,則應報請假釋。同樣地,根據該條第二項第一款,如果學生受徒刑,且無期徒刑已執行超過七年、有期徒刑已執行超過三分之一,且有悛悔實據,並且進入第二級,且最近三個月的輔導分數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在三分以上、學習分數在二分以上,則也可以報請假釋。值得一提的是,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二項第一款中明確規定了無期徒刑執行逾七年、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的條件,並且在假釋期間內學生還需交付保護管束。 參考資料: -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內政部矯正署) -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19條(法務部) - 內政部矯正署相關法規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08665&ctNode=13814&mp=2500). 內政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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