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化教育執行之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繼續執行: 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一年,已進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六個月,已進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執行。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20 條規定了兩種情形下的免予繼續執行: 一、對於已執行一年以上,且進入第一等,且最近三個月內每個月的分數在四十二分以上的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若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需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核准後,再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 二、對於已執行六個月以上,且進入第一等,且最近三個月內每個月的分數在四十二分以上的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若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需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執行。 參考資料:《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20 條(依據提供的資料內容,暫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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