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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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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教育執行之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繼續執行: 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一年,已進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六個月,已進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20 條規定了兩種情形下的免予繼續執行: 一、對於已執行一年以上,且進入第一等,且最近三個月內每個月的分數在四十二分以上的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若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需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核准後,再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 二、對於已執行六個月以上,且進入第一等,且最近三個月內每個月的分數在四十二分以上的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若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需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執行。 參考資料:《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20 條(依據提供的資料內容,暫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範例)

  • 感化教育名詞
  • 刑法法規
  • 宣告名詞
  • 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
  • 諭知名詞
  • 少年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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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20 條規定:「受感化教育執行之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繼續執行: 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