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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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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學生係指依法宣付執行徒刑、拘役感化教育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2條,該辦法中的學生指的是被判處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的人。這些學生會接受特殊的矯正教育措施,以幫助他們改變行為和累積矯正處遇分數。 範例: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48號解釋,少年指的是未滿18歲的人,他們因犯罪行為而被判處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處遇。根據該解釋,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2條中的學生,僅適用於這些被判刑罰的未成年人。

  • 拘役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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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學生係指依法宣付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