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之學生係指依法宣付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之人。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2條,該辦法中的學生指的是被判處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的人。這些學生會接受特殊的矯正教育措施,以幫助他們改變行為和累積矯正處遇分數。 範例: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48號解釋,少年指的是未滿18歲的人,他們因犯罪行為而被判處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處遇。根據該解釋,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2條中的學生,僅適用於這些被判刑罰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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