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3條,矯正學校對於學生入校後,應由各有關單位進行詳細的調查,包括學生個人關係、犯罪原因、性向、境遇、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及其他可供執行參考之資料。並且這些資料應該被交由輔導處作成個案分析報告。此個案分析報告應該綜合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等相關學門的判斷,以便確定學生的處遇分數。對於一般教學部而言,個案分析報告應在一個月內完成;特別教學部則應在十五日內完成。 資料來源: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內政部 108年2月3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