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矯正學校設置後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之學生。其在監獄或少年輔育院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者,仍適用現行法令相關規定。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23條適用於矯正學校中的學生,其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的情況需要根據該辦法進行累進處遇分數核給。在監獄或少年輔育院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的學生則需要遵守現行法令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最近修訂日期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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