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定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應審酌下列事項加以認定: 一、離校後須能繼續就學或就業。 二、離校後須有謀生技能。 三、離校後須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 四、離校後須能適應社會生活。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22條,該條款規定了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的審酌事項。根據這條條款,矯正學校在判斷學生是否需要繼續處遇時,應考慮以下四個因素: 1. 離校後須能繼續就學或就業。 2. 離校後須有謀生技能。 3. 離校後須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 4. 離校後須能適應社會生活。 例如,如果一位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在接受矯正期間表現良好,且在離校後能夠繼續就學或就業,並且具備一定的謀生技能,同時有穩定的住所或居所,而且能夠適應社會生活,則矯正學校可以認為他已經不需要再接受矯正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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