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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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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應審酌下列事項加以認定: 一、離校後須能繼續就學或就業。 二、離校後須有謀生技能。 三、離校後須有固定之住所居所。 四、離校後須能適應社會生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22條,該條款規定了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的審酌事項。根據這條條款,矯正學校在判斷學生是否需要繼續處遇時,應考慮以下四個因素: 1. 離校後須能繼續就學或就業。 2. 離校後須有謀生技能。 3. 離校後須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 4. 離校後須能適應社會生活。 例如,如果一位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在接受矯正期間表現良好,且在離校後能夠繼續就學或就業,並且具備一定的謀生技能,同時有穩定的住所或居所,而且能夠適應社會生活,則矯正學校可以認為他已經不需要再接受矯正處遇。

  • 審酌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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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22 條規定:「前條所定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應審酌下列事項加以認定: 一、離校後須能繼續就學或就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