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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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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逕行取消或停止其場地使用,其已繳納之保證金及所有費用不予發還: 一、申請活動內容或用途與實際使用不符,或未經機關同意擅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二、有污染場地設施或毀損建物、設備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之情形。 三、未經機關同意擅自使用煙火、電源,或有蓄意毀損、竊取古蹟文物及展場設施、展品之行為。 四、未經機關同意擅自於使用場地從事營利性商業行為。 五、因可歸責使用人之事由,致取消或停止使用。 六、其他違反法令及契約規定、公共安全、公序良俗或妨害安寧等情形。
  2. 2.使用人有毀損本園區古蹟本體或附屬設施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相關修復費用,機關得逕自使用人繳納之保證金扣除,不足者應自機關通知日起十五日(日曆天)內補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 5 條規定了使用人在使用該場地時的義務和責任。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使用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機關可以取消或停止其場地使用,並且不會退還已繳納的保證金和費用: 1. 申請的活動內容或用途與實際使用不符,或未經機關同意轉讓場地給他人使用。 參考資料:《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5條。根據該條第1項第1款,如果使用人未經機關同意擅自轉讓場地給他人使用,就屬於可以取消或停止場地使用的情形。 2. 污染場地設施、毀損建物、設備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參考資料:《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5條。根據該條第1項第2款,如果使用人有污染場地設施、毀損建物、設備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機關可以取消或停止其場地使用。 3. 未經機關同意擅自使用煙火、電源,或有蓄意毀損、竊取古蹟文物及展場設施、展品的行為。 參考資料:《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5條。根據該條第1項第3款,如果使用人未經機關同意擅自使用煙火、電源,或有蓄意毀損、竊取古蹟文物及展場設施、展品的行為,機關可以取消或停止其場地使用。 4. 未經機關同意擅自在使用場地從事營利性商業行為。 參考資料:《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5條。根據該條第1項第4款,如果使用人未經機關同意在使用場地從事營利性商業行為,機關可以取消或停止其場地使用。 5. 因可歸責使用人之事由,致取消或停止使用。 參考資料:《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5條。根據該條第1項第5款,如果使用人由於自己的過失致使場地使用被取消或停止,機關可以保留已繳納的保證金和費用。 6. 其他違反法令及契約規定、公共安全、公序良俗或妨害安寧等情形。 參考資料:《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5條。根據該條第1項第6款,如果使用人有其他違反法令及契約規定、公共安全、公序良俗或妨害安寧的情形,機關可以取消或停止其場地使用。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使用人毀損本園區古蹟本體或附屬設施,他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並且機關可以從其繳納的保證金中扣除相關的修復費用。如果扣除後仍不足夠支付,使用人需要在機關通知之日起的十五天內補足。

  • 法令名詞
  • 公序良俗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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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 5 條規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逕行取消或停止其場地使用,其已繳納之保證金及所有費用不予發還: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