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應將受刑人假釋審查資料填載於假釋報告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並提報假釋審查會審議。
依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2條的規定,監獄在進行受刑人的假釋審查時,應填載相關資料於假釋報告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中,並提報假釋審查會進行審議。這表示在假釋過程中,監獄需將受刑人的相關審查資料紀錄在假釋報告表及保護管束名冊中,並提交給假釋審查會進行評估和審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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