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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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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應將受刑人假釋審查資料填載於假釋報告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並提報假釋審查會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2條的規定,監獄在進行受刑人的假釋審查時,應填載相關資料於假釋報告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中,並提報假釋審查會進行審議。這表示在假釋過程中,監獄需將受刑人的相關審查資料紀錄在假釋報告表及保護管束名冊中,並提交給假釋審查會進行評估和審議。

  • 受刑人名詞
  • 假釋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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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監獄應將受刑人假釋審查資料填載於假釋報告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並提報假釋審查會審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