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受刑人假釋審查資料應包括以下事項: 1. 犯行情節:包括犯罪動機、犯罪方法及手段、以及犯罪所造成的損害。 例子:如果一位受刑人因貪污而被判刑,犯罪動機可能是經濟利益,犯罪方法可能是透過操縱財務文件,並且該犯罪行為可能造成組織或個人的財務損失。 2. 在監行狀:包括平日考核紀錄、輔導紀錄和獎懲紀錄。 例子:如果受刑人在監獄期間表現良好,得到適當的輔導支援並獲得正面獎勵,這些紀錄可以顯示受刑人在監獄中的行為表現。 3. 犯罪紀錄:包括歷次裁判摘要或紀錄、歷次執行刑罰及保安處分紀錄、和撤銷假釋或緩刑紀錄。 例子:如果受刑人曾經有過其他犯罪行為且遭受過相應的刑期或保安處分,這些紀錄可以提供受刑人過去犯罪行為的資料。 4. 教化矯治處遇成效:包括累進處遇各項成績、個別處遇計畫執行情形、參與教化課程或活動、職業訓練及相關作業情形。 例子:如果受刑人在監獄期間參與了各種教育、培訓和職業技能計畫,並表現出良好的執行情況和成績,這些資料可以顯示受刑人在改造和矯正方面取得的進展。 5. 更生計畫:包括出監後有無適當工作或生活之計畫、出監後有無謀生技能、和出監後有無固定住居所或安置處所。 例子:如果受刑人在假釋後已有確定的工作、具備謀生技能,或者已有固定的住所或安置計劃,這些資料可以顯示受刑人在重新融入社會方面的努力和規劃。 6. 其他有關事項:包括接見通信對象、頻率及家庭支持情形、同案假釋情形、對犯罪行為之實際賠償或規劃及修復情形、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繳納或規劃情形、被害人或其遺屬之陳述意見、受刑人之陳述意見、以及其他涉及受刑人執行假釋事項的相關事項。 例子:如果受刑人的家庭成員和社會支持網絡對他們的改造和重新融入社會提供了積極的支持和幫助,這些資料可以作為評估受刑人假釋適格性的參考。 以上內容參考自中華民國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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