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1. 根據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五目及第六目的規定,陳述意見可以以言詞或書面方式進行,並可以委任律師或輔佐人協助進行。 2. 根據前項的規定,以言詞方式進行陳述可以使用影音、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並且應該作成紀錄。該紀錄應該向陳述人朗讀或讓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之後,由陳述人簽名或捺印。如果陳述人拒絕簽名或捺印,則應該在紀錄中註明原因。如果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則應該進行更正。 參考資料: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司法部,106年1月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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