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5 條的內容如下: 根據假釋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假釋審查會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外,其餘委員皆為外聘委員。當然委員因職務異動或其他原因無法履行職務時,典獄長可以另外指派適當人選擔任委員。 根據假釋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外聘委員的任期為一年,並且不領取薪酬。任期屆滿後可以續聘。然而,如果外聘委員不適任或無法履行職務,監獄可以隨時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解聘,並且可以依照法規重新遴選適當人員進行補聘。補聘委員的任期則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根據這些規定,假釋審查會的委員大部分是外聘委員,除了典獄長和由典獄長指派的監獄代表。外聘委員的任期是一年,不領取薪酬,可以續聘。如果外聘委員不適任或無法履行職務,監獄可以解聘,並且需要監督機關的核准才能重新遴選補聘新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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