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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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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假釋審查會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為外聘委員。除典獄長外,其餘當然委員因職務異動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行使職務時,典獄長得另指派適當人選擔任之。
  2. 2.外聘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但有不適任或無法行使職務時,監獄得隨時報請監督機關准後解聘,另行遴選適當人員依本法規定辦理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5 條的內容如下: 根據假釋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假釋審查會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外,其餘委員皆為外聘委員。當然委員因職務異動或其他原因無法履行職務時,典獄長可以另外指派適當人選擔任委員。 根據假釋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外聘委員的任期為一年,並且不領取薪酬。任期屆滿後可以續聘。然而,如果外聘委員不適任或無法履行職務,監獄可以隨時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解聘,並且可以依照法規重新遴選適當人員進行補聘。補聘委員的任期則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根據這些規定,假釋審查會的委員大部分是外聘委員,除了典獄長和由典獄長指派的監獄代表。外聘委員的任期是一年,不領取薪酬,可以續聘。如果外聘委員不適任或無法履行職務,監獄可以解聘,並且需要監督機關的核准才能重新遴選補聘新的委員。

  • 假釋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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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假釋審查會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為外聘委員。除典獄長外,其餘當然委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