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6條,假釋審查會由典獄長擔任召集人並任主席,所需工作人員可以從機關員額內派兼,還可以邀請承辦假釋的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例如,如果在假釋審查會上需要了解受刑人犯行情節或在監獄的表現,可能會邀請該受刑人的警察或檢察官出席說明。如果典獄長無法主持會議,出席委員會可以互相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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