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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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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假釋審查會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次數。
  2. 2.假釋審查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有關維持或廢止假釋之案件,應有四分之一之委員出席。
  3. 3.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4. 4.其他事項之決議,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5. 5.前二項之決議,應作成紀錄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關於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7條的解釋如下: 1. 假釋審查會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次數。 根據法規,假釋審查會每月至少舉行一次,並在需要時可以增加會議次數。 2. 假釋審查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有關維持或廢止假釋之案件,應有四分之一之委員出席。 根據法規,假釋審查會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才能開會。然而,對於有關維持或廢止假釋的案件,則需要有四分之一的委員出席。 3. 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根據法規,假釋審查的決議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只有過半數的出席委員同意,才能執行該決議。 4. 其他事項之決議,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根據法規,其他事項的決議需要過半數的出席委員同意才能執行。如果委員投票結果相同數,則主席可以決定是否採取這個決議。 5. 前二項之決議,應作成紀錄備查。 根據法規,前述兩項的決議應該被記錄下來以備查閱。 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對於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7條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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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假釋審查會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次數。假釋審查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但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