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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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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
審查會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次數。
假釋審查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但本法
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
有關維持或
廢止
假釋之案件,應有四分之一之委員出席。
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其他事項之決議,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二項之決議,應作成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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