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參考資料,關於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7條的解釋如下: 1. 假釋審查會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次數。 根據法規,假釋審查會每月至少舉行一次,並在需要時可以增加會議次數。 2. 假釋審查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有關維持或廢止假釋之案件,應有四分之一之委員出席。 根據法規,假釋審查會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才能開會。然而,對於有關維持或廢止假釋的案件,則需要有四分之一的委員出席。 3. 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根據法規,假釋審查的決議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只有過半數的出席委員同意,才能執行該決議。 4. 其他事項之決議,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根據法規,其他事項的決議需要過半數的出席委員同意才能執行。如果委員投票結果相同數,則主席可以決定是否採取這個決議。 5. 前二項之決議,應作成紀錄備查。 根據法規,前述兩項的決議應該被記錄下來以備查閱。 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對於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7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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