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假釋審查會委員在處理假釋案件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 a. 現在或曾經是受刑人的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或家屬。 b. 現在或曾經是受刑人的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c. 現在或曾經是受刑人的被害人、被害人的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或家屬。 2. 如果存在具體事實可證明假釋審查會委員在處理假釋案件時存在偏頗的態度,受刑人可以提出申請迴避,需陳述原因和相關事實。 3. 假釋審查會根據上述申請進行決議,並記錄決議要點,監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刑人。 4. 如果受刑人對於申請迴避的駁回決定不服,只能在對於實體決定提起復審或行政訴訟時,同時聲明不服。 5. 如果假釋審查會主席明知當然委員或外聘委員具有第一項所述情形,卻未自行迴避且未經受刑人申請迴避時,應根據職權命其迴避。 6. 根據第一項和第五項的規定迴避的委員,不計入該假釋案件的出席委員人數,並作成紀錄。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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