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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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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假釋審查會委員於假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 一、現為或曾為受刑人之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 二、現為或曾為受刑人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三、現為或曾為受刑人之被害人、被害人之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
  2. 2.有具體事實足認假釋審查會委員就假釋案件有偏頗之虞者,受刑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假釋審查會申請迴避。
  3. 3.前項申請,由假釋審查會決議之,並作成紀錄。監獄應將決議要旨以書面通知受刑人。
  4. 4.受刑人不服第二項申請經假釋審查會之駁回決定者,僅得於對實體決定提起復審行政訴訟時,一併聲明不服
  5. 5.假釋審查會主席明知當然委員或外聘委員有第一項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受刑人申請迴避者,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6. 6.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假釋案件之出席委員人數,並作成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假釋審查會委員在處理假釋案件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 a. 現在或曾經是受刑人的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或家屬。 b. 現在或曾經是受刑人的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c. 現在或曾經是受刑人的被害人、被害人的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或家屬。 2. 如果存在具體事實可證明假釋審查會委員在處理假釋案件時存在偏頗的態度,受刑人可以提出申請迴避,需陳述原因和相關事實。 3. 假釋審查會根據上述申請進行決議,並記錄決議要點,監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刑人。 4. 如果受刑人對於申請迴避的駁回決定不服,只能在對於實體決定提起復審或行政訴訟時,同時聲明不服。 5. 如果假釋審查會主席明知當然委員或外聘委員具有第一項所述情形,卻未自行迴避且未經受刑人申請迴避時,應根據職權命其迴避。 6. 根據第一項和第五項的規定迴避的委員,不計入該假釋案件的出席委員人數,並作成紀錄。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 假釋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要旨名詞
  • 駁回名詞
  • 復審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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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假釋審查會委員於假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 一、現為或曾為受刑人之配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