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9條,該條規定了假釋審查會委員對於假釋案件的職責和保密事項。根據第1項,假釋審查會委員在審查假釋案件時,必須參考第三條和第四條的相關事項,綜合判斷受刑人的悔意,然後作出決議。換句話說,委員們必須參考第三條和第四條所列的事項,如受刑人的表現和行為等,來判斷是否應該准許受刑人假釋。根據第2項,出席委員、工作人員及列席人員在會議上討論的事項、作出的決議、被害人的身份和意見等都必須保密。這表示出席會議的人員必須保護受刑人的隱私和被害人的權益,不能洩露會議討論的內容和相關資訊。 舉例來說,假如有一個受刑人申請假釋,他在監獄中有良好的表現,參加了教育課程,並且展現了對於犯罪的悔意。在假釋審查會上,委員們會參考這些相關資訊,並根據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要求來評估這個受刑人是否適合假釋。在會議上,出席人員必須保護受刑人的隱私,不得洩露會議討論的內容和受刑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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