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退回之假釋案件,監獄於完備理由或資料後,應重新辦理假釋審議程序。
根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10條,對於在假釋程序中退回的案件,監獄機構在完備理由或資料後,應重新辦理假釋審議程序。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受刑人在假釋程序中被退回,監獄機構在收到完整的理由或相關資料後,應重新審議該受刑人的假釋案件。他們將再次審查受刑人的檔案並考慮其他相關因素,然後做出決定是否批准假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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