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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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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本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退回之假釋案件,監獄於完備理由或資料後,應重新辦理假釋審議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10條,對於在假釋程序中退回的案件,監獄機構在完備理由或資料後,應重新辦理假釋審議程序。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受刑人在假釋程序中被退回,監獄機構在收到完整的理由或相關資料後,應重新審議該受刑人的假釋案件。他們將再次審查受刑人的檔案並考慮其他相關因素,然後做出決定是否批准假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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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對於本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退回之假釋案件,監獄於完備理由或資料後,應重新辦理假釋審議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