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施以隔離保護時,得視情形提供下列保護協助措施: 一、生命、身體之保護協助。 二、醫療協助或心理輔導。 三、法律諮詢管道之提供。 四、其他必要之協助。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第 10 條,當機關施以隔離保護時,可以提供以下保護協助措施: 1. 生命、身體之保護協助:提供生活必需品和醫療照護等措施,確保受隔離者的生存需求和身體健康。 2. 醫療協助或心理輔導:在需要的情況下,提供醫療協助或心理輔導服務,以照顧受隔離者的身體和心理健康。 3. 法律諮詢管道之提供:提供法律諮詢相關管道,讓受隔離者可以瞭解自己的權益和法律程序。 4. 其他必要之協助:根據具體情況,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以確保受隔離者的安全和福祉。 參考資料: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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