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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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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期間,因戒送外醫住院治療、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斷需療養或有其他特別事由無法移入隔離保護舍房者,停止隔離保護之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第13條,當收容人因需戒送外醫住院治療、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斷需療養或有其他特別事由無法移入隔離保護舍房時,可以停止對其施行隔離保護。這是為了保障收容人的醫療需求或因特殊情況無法進入隔離保護舍房而設立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收容人因患有重病需要住院治療,或是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進入隔離保護舍房,監獄或看守所可以停止對他們進行隔離保護的措施。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收容人可以暫時離開隔離保護的環境接受醫療照顧或處理其他特殊事務。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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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第 13 條規定:「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期間,因戒送外醫住院治療、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斷需療養或有其他特別事由無法移入隔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