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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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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應每月五日前,依指定方式登載前月份執行隔離保護情形,陳報監督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監獄及看守所應該在每個月的五日前,根據指定的方式登載前一個月執行隔離保護的情形,並將這份登載資料陳報監督機關備查。具體的例子在這段文字中並沒有提到,無法提供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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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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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第 14 條規定:「機關應每月五日前,依指定方式登載前月份執行隔離保護情形,陳報監督機關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