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第7條,該條共有三項規定: 1. 機關施以隔離保護應由機關人員填寫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報告表,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但緊急時,得先行實施,並立即報告機關長官。 根據這項規定,進行隔離保護的機關應填寫相應的報告表,經機關長官核准後才能實施。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實施並立即報告機關長官。 2. 機關施以隔離保護後,應通知衛生科安排合適之醫事人員評估收容人身心狀況。醫事人員評估後,認有不適宜繼續隔離保護者,應停止之。 根據這項規定,機關在施行隔離保護後,應通知衛生科安排相關的醫事人員對收容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如果醫事人員評估後認為不適宜繼續隔離保護,機關應停止隔離保護。 3. 機關施以隔離保護後,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隔離保護者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其不能或無法通知者,得免通知。另製作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收容人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事由;第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第三聯留機關存查。 根據這項規定,機關在施行隔離保護後,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隔離保護者的家屬或最近親屬。如果家屬或最近親屬有多人,可以僅通知其中一人;如果無法通知者,可以免除通知。另外,機關還應製作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書,第一聯由收容人本人簽收,如果拒絕或無法簽收,應記明原因;第二聯送達收容人指定的家屬或最近親屬,如果不能或無法送達,可以免除送達;第三聯留在機關存查。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 -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行政院法制局,2012年4月18日修正 -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相關資料頁面,行政院法制局網站,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5002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