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密等級標示位置如左: 一、單頁或活頁文書、照相底片暨所製成之照片,標示於每張右上角,加裝封面或封套時並於封面或封套右上角標示之。 二、錄音片、影片,其機密等級標示於本片及封套標題下,或其他易於識別之處,並於播放或放映開始與終結時,聲明其機密等級。 三、地圖、照相圖、圖表之機密等級,標示於每張正反面下端。 四、器材機密等級之標示,視器材之性質,標示於明顯處或另加卡片標示。 五、外國文字之書寫方式同我國者,機密等級標示位置,依第一款辦理。橫書活頁者,標示於每頁頂端。裝訂成冊時,應於封面外頁及封底外面上端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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