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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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推行本辦法,得依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另訂細則,呈准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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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67條的規定,各機關在推行該辦法時,可以根據業務性質和實際需要制定細則,然後提交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這意味著每個機關可以根據自己的業務需求和情況來訂定相應的細則,但必須經過上級機關的核定才能實施。這個條文給予了各機關一定的自主權,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彈性地制定相應的執行細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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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