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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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偵辦案件需要,檢察機關內部調借國家機密卷證、資料或檔案,應填具調卷單,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核准,始得向保管人調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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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14條,檢察機關在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時,如需要調借國家機密卷證、資料或檔案,必須填具調卷單,並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方可向保管人調借。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在處理國家機密案件時能夠嚴格控制文件的使用和保密性, 避免機密信息外洩。 有關案例與參考資料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2條規定,調卷單是檢察機關在調借卷證、資料或檔案時填寫的文件,用於記錄調借原因、時間以及核准人。這有助於建立一個嚴謹的程序,確保檢察機關在處理案件時的適法性和遵守程序。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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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