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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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 1. 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偵查終結時,其製作之書類,不宜詳載國家機密之內容。這條規定意味著在偵查案件結束後,製作的相關文件不應包含具體的國家機密內容。 2. 前項案件,如經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職權或聲請送再議或聲請交付審判者,相關之卷證,應由專責人員遞送該管法院或上級檢察機關。這條規定意味著如果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被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根據職權送再議或者聲請交付審判,相關的卷證應該由專責人員遞送到相應的法院或上級檢察機關。 舉例而言,假設有一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並且偵查結束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根據該條規定,案件相關的卷證應由專責人員遞送到法院進行審理。因此,在這個案件中,相關的文件將被移交給法院進行審查。
- 國家機密名詞
- 偵查名詞
- 聲請名詞
- 簡易判決處刑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再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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