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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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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應設置專用電話、答錄機、信箱、傳真機或其他通訊設備,以利檢舉貪污瀆職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13 條,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應該設置專用的通訊設備,以便於民眾檢舉貪污瀆職案件。這些通訊設備可以是電話、答錄機、信箱、傳真機或其他通訊設備,目的是為了方便民眾能夠舉報相關案件。具體的運作方式可以參考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指引文件。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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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13 條規定:「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應設置專用電話、答錄機、信箱、傳真機或其他通訊設備,以利檢舉貪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