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應設置專用電話、答錄機、信箱、傳真機或其他通訊設備,以利檢舉貪污瀆職案件。
根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13 條,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應該設置專用的通訊設備,以便於民眾檢舉貪污瀆職案件。這些通訊設備可以是電話、答錄機、信箱、傳真機或其他通訊設備,目的是為了方便民眾能夠舉報相關案件。具體的運作方式可以參考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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