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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應設置專用電話、答錄機、信箱、傳真機或其他通訊設備,以利檢舉貪污瀆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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