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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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聘請兼任顧問,隨時向本會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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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可以聘請兼任顧問,讓他們隨時向該委員會提供意見和備諮詢。兼任顧問的職責是提供專業的建議,幫助該委員會做出更好的決策。 根據參考資料,《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2021年)第10條中提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有權聘請顧問提供意見和諮詢服務。這些顧問應該具有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可以在委員會需要時提供支援和建議。這些顧問可以是兼職的,他們的職責是與委員會合作,共同推動投資審議工作。他們的諮詢和建議可以幫助委員會做出明智的決策,確保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和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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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