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三條制定之。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1條規定:「本條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三條制定之。」此條規定了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的法源依據為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根據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三條的資料,該法條規定了組織法應當包括部的名稱、組織的目的、職權範圍、組織的結構和作法等內容。此條例的制定遵循了經濟部組織法的規定。
本條例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制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之法源依據。
本條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三條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制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加工出口區轉型已配合修正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草案並送立法院審查中,配合該草案修正條文條次之變更酌作修正。 二、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經濟部設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爰予增列。
本條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三條制定之。
立法理由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已將原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刪除,並配合組織法法制體例,刪除該段文字。
明定本條例之法源依據。
一、為因應加工出口區轉型已配合修正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草案並送立法院審查中,配合該草案修正條文條次之變更酌作修正。 二、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經濟部設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爰予增列。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已將原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刪除,並配合組織法法制體例,刪除該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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