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根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2條,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負責處理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規定的事項。該法條授予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對於科技產業園區的設置和管理具有相應的權限和責任。這包括處理園區設立、經營計畫的核准與審查、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的執行和管理、園區內機構的管理費徵收等相關事項。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作為相關法規的主管機關,負責確保科技產業園區的正常運作、促進產業創新發展。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掌理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所定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之總職掌。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立法理由文字修正。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立法理由一、修正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之修正,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 二、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名稱修正為「產業園區管理局」。
本條規定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之總職掌。
文字修正。
一、修正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之修正,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 二、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名稱修正為「產業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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