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根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7條,該局設有人事室,並置主任一職,職務等級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負責依法處理人事管理相關事項。此外,其他所需工作人員將根據該條例所規定的人員數派遣充實。具體而言,人事室的職責是負責該局的人事管理工作,包括聘任、約聘、調職等。例如,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人事室將負責評估和處理局內人員的聘任事宜,確定他們的職位和職稱。此外,人事室還參與制定和修訂相關法規和規章,以確保人事管理的公平、透明和有序運行。
本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明定人事、會計人員之官等職等及職掌。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機關組織法規體制,將會計室與人事室組織與職掌,分條明定。 二、依據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備註欄規定,該表適用機關組織法規修正時,機關首長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者,其人事主任、會計主任、政風主任得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 三、同屬轄有分支機關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商品檢驗局,其人事室主任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衡酌本處之機關層級且同轄有分支機關,並考量業務之複雜性與職責之繁重,爰將本處人事室主任改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配合文字修正,將「處」修正為「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人事、會計人員之官等職等及職掌。
一、配合機關組織法規體制,將會計室與人事室組織與職掌,分條明定。 二、依據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備註欄規定,該表適用機關組織法規修正時,機關首長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者,其人事主任、會計主任、政風主任得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 三、同屬轄有分支機關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商品檢驗局,其人事室主任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衡酌本處之機關層級且同轄有分支機關,並考量業務之複雜性與職責之繁重,爰將本處人事室主任改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配合文字修正,將「處」修正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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