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技正八人至十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四人至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人,技士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四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根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6條的規定,該局的職位分為多個等級。以下是各個職位等級以及相對應的職務: 1.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一職等 2. 組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3. 副組長:簡任第十職等 4. 專門委員: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5.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6. 秘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7. 技正: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職位中,有二人可列簡任第十職等) 8.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9. 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10. 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11. 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12. 助理管理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可列薦任第六職等) 13.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4.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這些職位等級和職務的設置符合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6條的規範。例如,根據相關文件顯示,簡任第十一職等的職務可能包括主任秘書和組長,而薦任第八職等的職務可能包括秘書和技正。此外,根據相關文件,這些職位的權限和職責可能有所不同,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指派。
本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總工程司兼工務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技正一人至三人,工程司二人,職位均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六人,秘書二人,專員十四人至十八人,副工程司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技士一人,辦事員十三人至十七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七人至九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十三人至十九人,職位得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明定本處編制員額職等。
本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總工程司兼工務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十二職等;技正二人至四人,工程司二人,職位均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六人,秘書二人,專員十四人至十八人,副工程司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技士二人至四人,辦事員十三人至十七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七人至九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十三人至十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增加技正一人、技士二人至四人、專供安置工廠檢查員,以確保加工出口區內工業安全。
本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技正八人至十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四人至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人,技士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四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配合本處組織架構之調整,原一級單位(科、室)歸併,成立四組四室,爰增加組長、副組長、技正、科長等職務之編制員額,曁增列資訊處理之專門性職務;另刪除總工程司兼工務室主任、工程司及副工程司等職務。 二、本處秘書室將分文書、事務、公關、法制等四科辦事,其業務繁重,增置室主任,俾加強統合功能。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技正八人至十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四人至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人,技士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四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配合文字修正,將「處」修正為「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本處編制員額職等。
增加技正一人、技士二人至四人、專供安置工廠檢查員,以確保加工出口區內工業安全。
一、配合本處組織架構之調整,原一級單位(科、室)歸併,成立四組四室,爰增加組長、副組長、技正、科長等職務之編制員額,曁增列資訊處理之專門性職務;另刪除總工程司兼工務室主任、工程司及副工程司等職務。 二、本處秘書室將分文書、事務、公關、法制等四科辦事,其業務繁重,增置室主任,俾加強統合功能。
配合文字修正,將「處」修正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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