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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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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5條的規定,產業園區管理局設置局長一職,該職位為簡任職等第十三級,負責綜理局務。另外,該條例還設置了兩名副局長,職位為簡任職等第十二級,協助襄理局務。這些職位的設置和職能分配,對於產業園區管理局的運作和工作進行起著重要的指導和決策作用。 參考資料: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立法沿革 3

(0611219 制定)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襄理處務。

立法理由明定處長、副處長之職掌及官等職等。

(0870515 全文修正)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處務;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處務。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加工出口區轉型後功能之擴大及倉儲轉運專區之增設,本處所轄土地面積及分支機構增加,爰增置副處長一人。   二、配合機關組織法規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1101130 全文修正)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立法理由配合文字修正,將「處」修正為「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1219 制定)

明定處長、副處長之職掌及官等職等。

(0870515 全文修正)

一、為因應加工出口區轉型後功能之擴大及倉儲轉運專區之增設,本處所轄土地面積及分支機構增加,爰增置副處長一人。   二、配合機關組織法規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1101130 全文修正)

配合文字修正,將「處」修正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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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5 條規定:「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