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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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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總務、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出納、公共關係、法制、各區公有財產保管之督導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4條,組織中設有秘書室,其職責包括總務、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出納、公共關係、法制、各區公有財產保管之督導,以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參考資料: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124)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官方網站 (https://www.epza.gov.tw/index.php)

立法沿革 3

(0611219 制定)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總務、文書、出納、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各區公有財產保管之督導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秘書室之職掌。

(0870515 全文修正)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總務、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出納、公共關係、法制、各區公有財產保管之督導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立法理由為應業務實際需要,增列印信、檔案管理等事項,以符實際。

(1101130 全文修正)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總務、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出納、公共關係、法制、各區公有財產保管之督導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文字修正,將「處」修正為「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1219 制定)

明定秘書室之職掌。

(0870515 全文修正)

為應業務實際需要,增列印信、檔案管理等事項,以符實際。

(1101130 全文修正)

配合文字修正,將「處」修正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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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4 條規定:「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總務、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出納、公共關係、法制、各區公有財產保管之督導及其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