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根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9 條,該條例設有政風室,並置主任一人,其職務等級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政風室的職責則是依法處理政風事項。另外,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政風室所需要的其他工作人員則可以從本條例所定的員額內派遣派充。例如,政風室可能派遣其他部門的人員來協助處理政風事項。
本處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在各加工出口區設置警察單位,兼受管理處或分處之指揮,依法辦理加工出口區內有關警察業務。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在各加工出口區設置警察單位,兼受管理處或分處之指揮,依法辦理加工出口區內有關警察業務。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暨施行細則之規定,將原人事查核單位改設政風室,其人員之官等職等,比照人事人員之職務列等辦理。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配合文字修正,將「處」修正為「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在各加工出口區設置警察單位,兼受管理處或分處之指揮,依法辦理加工出口區內有關警察業務。
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暨施行細則之規定,將原人事查核單位改設政風室,其人員之官等職等,比照人事人員之職務列等辦理。
配合文字修正,將「處」修正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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