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根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10條的規定,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就有關職系進行選用。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各機關依照職系進行人員的選用。這意味著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根據職系要求來選用相應的人員。
本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配合公務職位分類法廢止,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職務歸系。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明定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配合公務職位分類法廢止,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職務歸系。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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