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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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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10條的規定,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就有關職系進行選用。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各機關依照職系進行人員的選用。這意味著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根據職系要求來選用相應的人員。

立法沿革 3

(0611219 制定)

本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

(0870515 全文修正)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配合公務職位分類法廢止,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職務歸系。

(1101130 全文修正)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611219 制定)

明定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

(08705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配合公務職位分類法廢止,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職務歸系。

(1101130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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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規定:「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