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得商請警察主管機關,在各科技產業園區設置警察單位,兼受本局之指揮,依法辦理科技產業園區內有關警察業務。
根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11條規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有權商請警察主管機關在各科技產業園區設置警察單位,並且該警察單位將受到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的指揮,依法負責處理科技產業園區內相關的警察業務。 根據《警察組織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警察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在一定範圍內設置必要的警察單位,以維護社會的治安和秩序。 此外,在台灣有幾個科技產業園區已經設置了警察單位,例如新竹科學園區的警察局,專門負責警務工作,保障園區內的治安和安全。這些警察單位在執行警察業務時,會依法辦理各種相關的警察工作,例如維護治安、執行巡邏、處理刑事案件等。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本處得商請警察主管機關,在各加工出口區設置警察單位,兼受管理處之指揮,依法辦理加工出口區內有關警察業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本條例僅規範管理處之組織,分處部分另以組織通則規定,故刪除「或分處」等字。 三、「警政主管機關」修正為「警察主管機關」。
本局得商請警察主管機關,在各科技產業園區設置警察單位,兼受本局之指揮,依法辦理科技產業園區內有關警察業務。
立法理由配合文字修正,將「處」修正為「局」、「管理處」修正為「本局」,並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本條例僅規範管理處之組織,分處部分另以組織通則規定,故刪除「或分處」等字。 三、「警政主管機關」修正為「警察主管機關」。
配合文字修正,將「處」修正為「局」、「管理處」修正為「本局」,並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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