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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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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局得商請消防主管機關,在各科技產業園區設消防單位,依法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
  2. 2.前項消防單位,兼受本局之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12條明確規定了該局可請求消防主管機關在各個科技產業園區設立消防單位,並依法負責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此消防單位同時也需要服從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的指揮和監督。 根據此法規,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可以在各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立專門的消防單位。這些單位負責執行消防和災害防救業務,確保園區內的安全。此外,這些消防單位的指揮和監督權責屬於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例如,如果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這些單位將協助處理相關事件,並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報告和接受指揮。這樣的組織架構有助於確保園區內的消防措施和災害防救行動能夠有效執行。

立法沿革 2

(0870515 全文修正)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文字並酌作修正。

(1101130 全文修正)

本局得商請消防主管機關,在各科技產業園區設消防單位,依法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   前項消防單位,兼受本局之指揮、監督。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文字修正,將「處」修正為「局」,並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

  • 主管機關名詞
(087051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文字並酌作修正。

(11011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文字修正,將「處」修正為「局」,並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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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2 條規定:「本局得商請消防主管機關,在各科技產業園區設消防單位,依法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前項消防單位,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