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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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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3 條規定:「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根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3 條,產業園區管理局在轄區內的業務需要下,有權設立分局。此條規定強調了管理局在區域業務範疇的活動,並給予了管理局在辦理區域業務時的自主權。例如,如果某個地區內的產業園區需要獨立負責特定事項的管理和監察,管理局可以依照這條規定設立專門的分局,以更有效地處理相關業務。這個規定的目的是強調區域特性和業務的需要,以確保管理局在處理地方事務時更具靈活性。

立法沿革 2

(0870515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1101130 全文修正)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法制體例,明定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051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11011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法制體例,明定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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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3 條規定:「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