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3 條規定:「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根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3 條,產業園區管理局在轄區內的業務需要下,有權設立分局。此條規定強調了管理局在區域業務範疇的活動,並給予了管理局在辦理區域業務時的自主權。例如,如果某個地區內的產業園區需要獨立負責特定事項的管理和監察,管理局可以依照這條規定設立專門的分局,以更有效地處理相關業務。這個規定的目的是強調區域特性和業務的需要,以確保管理局在處理地方事務時更具靈活性。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法制體例,明定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一、本條新增。 二、依法制體例,明定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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