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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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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處設四課,分掌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至第十八款所定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8條至第18條所定事項,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設有四個課,分別負責相應的業務。具體來說,這些課負責處理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中第8條到第18條所列舉的事項。這些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對加工出口區設置及管理進行規劃、政策制訂、執行和監督等。該法條未進一步列舉具體的事項,因此需要參考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或相關文件進行解釋。 參考資料: 1.《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8條至第18條 2.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立法沿革 1

(0611219 制定)

各分處設四課,分掌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至第十八款所定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各分處設四課,分科辦事。

  • 第八條第九款至第十八款條文
(0611219 制定)

本條規定各分處設四課,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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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第 3 條規定:「各分處設四課,分掌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至第十八款所定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