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處置分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分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襄理處務。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我們無法確定是否有關於「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第2條的參考資料。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沒有相關的資訊來提供確定的回答。
各分處置分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分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襄理處務。
立法理由明定分處長、副分處長之職掌及官等職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分處長、副分處長之職掌及官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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