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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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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處視區域之大小,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分處,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者為一等分處,未滿五十公頃者為二等分處,一、二等分處員額之配置如左: 一、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人,技士一人至三人,辦事員八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八人至十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二、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四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十二人至二十人,技士二人至四人,辦事員七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第5條,各分處根據區域大小和業務繁簡分為一等分處和二等分處。一等分處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二等分處面積未滿五十公頃。根據該條款,一等分處的職位配置包括:秘書1人,課長4人,技正1人,專員6至10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26至30人,技士1至3人,辦事員8至14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8至10人的職位可以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9至17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二等分處的職位配置包括:秘書1人,課長4人,技正1人,專員4至8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12至20人,技士2至4人,辦事員7至11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4至6人的職位可以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6至10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About: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參考資料: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通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00257) 範例: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第5條,一個面積為六十公頃的分處屬於一等分處,則該分處的職位配置應為:一個秘書,四個課長,一個技正,六至十個專員,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二十八至三十個課員,一至兩個技士,十個辦事員,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八至十個課員的職位可以列第六或第七職等;十至十四個書記,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再一個範例是: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第5條,一個面積為三十公頃的分處屬於二等分處,則該分處的職位配置應為:一個秘書,四個課長,一個技正,四至八個專員,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十二至二十個課員,二至四個技士,七至十一個辦事員,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四至六個課員的職位可以列第六或第七職等;六至十個書記,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立法沿革 2

(0611219 制定)

各分處視區域之大小,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分處,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者為一等分處,未滿五十公頃者為二等分處,一、二等分處員額之配置如左:   一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人,技士一人,辦事員八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八人至十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二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四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十二人至二十人,技士一人,辦事員七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各分處業務,不無繁簡之分,應有等級之別,始可酌予分別規定編制員額,而不至漫無標準,無所遵循。

(0680417 修正)

各分處視區域之大小,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分處,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者為一等分處,未滿五十公頃者為二等分處,一、二等分處員額之配置如左:   一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人,技士一人至三人,辦事員八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八人至十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二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四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十二人至二十人,技士二人至四人,辦事員七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增加一等分處之技士一人至三人,二等分處之技士二人至四人,專供安置工廠檢查員,以確保加工出口區內工業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1219 制定)

各分處業務,不無繁簡之分,應有等級之別,始可酌予分別規定編制員額,而不至漫無標準,無所遵循。

(0680417 修正)

增加一等分處之技士一人至三人,二等分處之技士二人至四人,專供安置工廠檢查員,以確保加工出口區內工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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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第 5 條規定:「各分處視區域之大小,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分處,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者為一等分處,未滿五十公頃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