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第6條的規定,該通則設有人事室和會計室,並分別置有一位主任,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負責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根據法律規定,人事室和會計室所需的工作人員應從本通則所定的員額內派充。舉例來說,如果該通則規定人事室的員額為5人,則人事室所需的工作人員應從這5個員額中選派。參考資料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
各分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明定人事、會計人員之官等職等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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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人事、會計人員之官等職等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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