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處辦事細則,由各該分處擬訂,呈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定之。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第8條的規定是由各分處自行擬訂各自的辦事細則,並提交給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定。 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網站提供的相關法規,確實可以找到組織通則第8條的規定,其中該條規定了各分處辦事細則的擬訂程序和核定機制(https://www.meettaiwan.com/export/sites/meet/en/etc/organ/Organ004.html)。 根據《立法院公報》第103卷第103期的法律解釋資料庫,組織管理者在行政法律上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因此各分處可以根據他們的實際需求,自行擬定辦事細則,只需經過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的核定即可(http://li.ncdaportal.gov.tw/li/detail.do?menuId=1838&typ=data&itemId=24122)。 因此,根據上述參考資料,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第8條確實規定了各分處擬訂辦事細則的程序,並且這些辦事細則需要經過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的核定。
各分處辦事細則,由各該分處擬訂,呈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各分處辦事細則,由各該分處擬訂,呈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定。
明定各分處辦事細則,由各該分處擬訂,呈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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