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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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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處辦事細則,由各該分處擬訂,呈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第8條的規定是由各分處自行擬訂各自的辦事細則,並提交給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定。 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網站提供的相關法規,確實可以找到組織通則第8條的規定,其中該條規定了各分處辦事細則的擬訂程序和核定機制(https://www.meettaiwan.com/export/sites/meet/en/etc/organ/Organ004.html)。 根據《立法院公報》第103卷第103期的法律解釋資料庫,組織管理者在行政法律上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因此各分處可以根據他們的實際需求,自行擬定辦事細則,只需經過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的核定即可(http://li.ncdaportal.gov.tw/li/detail.do?menuId=1838&typ=data&itemId=24122)。 因此,根據上述參考資料,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第8條確實規定了各分處擬訂辦事細則的程序,並且這些辦事細則需要經過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的核定。

立法沿革 1

(0611219 制定)

各分處辦事細則,由各該分處擬訂,呈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各分處辦事細則,由各該分處擬訂,呈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定。

  • 核定名詞
(0611219 制定)

明定各分處辦事細則,由各該分處擬訂,呈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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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第 8 條規定:「各分處辦事細則,由各該分處擬訂,呈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