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及公開於資訊網路,並分別通知申請交付懲戒者與被付懲戒技師及其所屬公會: 一、被付懲戒之技師屆期未申請覆審。 二、覆審委員會決議書送達被付懲戒之技師後,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行政訴訟。 三、被付懲戒人提起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
根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20 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並公開於資訊網路,並分別通知申請交付懲戒者與被付懲戒技師及其所屬公會: 1. 被付懲戒技師屆期未申請覆審。 - 如果被付懲戒的技師在覆審期限內沒有申請覆審,中央主管機關將執行懲戒並公開在資訊網路上,並分別通知申請交付懲戒者和被付懲戒的技師及其所屬公會。 2. 覆審委員會決議書送達被付懲戒技師後,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行政訴訟。 - 如果覆審委員會的決議書在法定期限內送達被付懲戒的技師後,但該技師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中央主管機關將執行懲戒並公開在資訊網路上,並分別通知申請交付懲戒者和被付懲戒的技師及其所屬公會。 3. 被付懲戒人提起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 - 如果被付懲戒的技師提起行政訴訟並經過判決確定,中央主管機關將執行懲戒並公開在資訊網路上,並分別通知申請交付懲戒者和被付懲戒的技師及其所屬公會。 以上解釋參考了《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的第 20 條,並以該法的相關條文和相關案例作為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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