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訊中心設置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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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部行政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本部及所屬單位行政業務電腦化應用系統之規劃設計、程式設計與測試、系統測試及系統維護。 三、部屬單位電子計算機硬體設備租購之初審事項。 四、部屬單位資訊處理或軟體設計之外包,在規定限額以內案件之審定,及超過規定限額案件之初審事項。 五、本部及所屬單位行政資訊系統所用名詞定義、資料詞典及標準作業規範之研訂事項。 六、超部會間資訊移轉與交換之協調事項。 七、本部及所屬單位電子計算機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訓練與進修計劃之研擬及辦理事項。 八、本中心電子計算機系統增換計劃之擬議事項。 九、本中心電子計算機之操作與維護事項。 十、本中心資料庫之建立、運用及保管事項。 十一、有關電子計算機之系統設計、程式設計與測試、作業控制方法及操作系統之研究改進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資訊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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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資訊中心設置辦法第2條規定了該中心的職掌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一、負責本部行政資訊系統的整體規劃、協調和推動事項。 例:該中心可以制定本部的行政資訊系統發展計劃,並協調各單位的配合。 二、負責本部及所屬單位行政業務電腦化應用系統的規劃設計、程式設計與測試、系統測試和系統維護。 例:該中心可以負責設計、開發和維護本部和相關單位的行政業務電腦系統。 三、負責部屬單位電子計算機硬體設備租購的初審事項。 例:該中心可以對部屬單位提出的電子計算機硬體設備租購申請進行初步審核。 四、負責部屬單位資訊處理或軟體設計的外包事項的審定。 例:該中心可以對部屬單位申請的資訊處理或軟體設計外包合約進行審核。 五、負責制定本部及所屬單位行政資訊系統所用名詞定義、資料詞典及標準作業規範。 例:該中心可以制定本部和相關單位行政資訊系統所使用的名詞定義、資料詞典和標準作業規範。 六、負責協調超部門間資訊的移轉和交換事項。 例:該中心可以協調本部和其他部門之間的資訊的移轉和交換。 七、負責本部及所屬單位電子計算機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訓練與進修計劃的研擬和辦理事項。 例:該中心可以研擬和執行本部和相關單位電子計算機工作人員的培訓和進修計劃。 八、負責擬議本中心電子計算機系統增換計劃的事項。 例:該中心可以提出關於增加或更換中心內電子計算機系統的計劃。 九、負責本中心電子計算機的操作和維護事項。 例:該中心可以負責中心內電子計算機的操作和日常維護工作。 十、負責建立、運用和保管本中心的資料庫。 例:該中心可以負責建立、使用和管理中心的資料庫。 十一、負責研究和改進有關電子計算機的系統設計、程式設計與測試、作業控制方法及操作系統的事項。 例:該中心可以研究和改進與電子計算機有關的系統設計、程式設計、作業控制方法和操作系統等方面的事項。 十二、負責其他有關資訊處理事項。 例:該中心可以負責其他與資訊處理相關的事項。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主要來自經濟部資訊中心設置辦法第2條本文,該文件為最新版本。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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