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訊中心設置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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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第 130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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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資訊中心設置辦法第9條,該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這意味著法規在公布日起算至第三天生效,並且沒有特定的施行日期。這項辦法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規定可以參考《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83年5月版第13015頁的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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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